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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汽车维修行业监督管理对策
来源:本站收集  作者:佚名  2018-01-02 08:49:11

    根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在具体工作实践中,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汽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管,事前对维修经营者的开业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经营许可证,事中加强维护市场秩序和规范维修经营行为,事后着重加强对违法维修行为的查处。

    1 武进区汽车维修行业现状
    如表1所列,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武进区汽车维修行业也相应得到了长足发展。

    2 汽车维修行业监管中存在的难点
    2.1前置改后置增加了监管难度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应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而汽车维修经营者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014)的要求,必须先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要求筹建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地,安装相应设备设施,配备各类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健全维修管理制度,完备申请材料,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递交申请后才能取得汽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根据准备工作的复杂程度,将耗费数周至数月的时间。对于经整改也不能符合开业条件要求擅自经营的企业,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按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然而,根据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 50号)附件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第13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改为后置审批,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相关经营范围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许可手续。
    在维修许可前置审批时,如维修经营者不符合开业条件的要求,将不能取得汽车维修行政许可,因而也无法办理汽车维修的营业执照。而维修许可改成后置审批后,会导致部分汽车维修经营者虽已取得营业执照,但因不符合开业条件的要求而不能取得汽车维修经营许可,造成“有照无证”现象的大量存在,这将是行业管理部门面临的新问题。
    以武进区为例,2016年度,先取得营业执照的维修经营业户共计112家,其中符合开业条件要求的74家办理了许可证,不符合开业条件要求的有38家,占33.9%,这38家不符合开业条件要求的业户如果开展汽车维修经营活动,行业管理部门将按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同时抄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此类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无证经营业户,增加了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难度。
    2.2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
    由于汽车维修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普遍不高,管理者主观上不重视,经营理念落后,导致企业维修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对行业管理的要求敷衍了事。在过往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维修企业该公示的内容不公示、台账记录不完整、各项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和维修档案内容不全等问题比较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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