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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汽车产品召回发展与管理完善
来源:汽车维修  作者:佚名  2017-10-30 08:16:14

    一、我国汽车召回发展简述
    我国汽车产品安全与汽车召回制度引发关注,源于2000年”三菱帕杰罗刹车失灵事件”:2000年9月15日,宁夏司机黄国庆驾驶使用还不到1年,行驶里程才2万多km的日本三菱帕杰罗越野车,在下坡弯道处制动时,突然发现制动失灵,险些造成严重交通事故。事后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并组织专家分析,实验室鉴定后认定日本三菱帕杰罗越野车制动系统设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三菱对此解释是中国路况不好,国内消费者起诉没有汽车类专项法律依据,颇费周折,生产者的淡漠骄横与消费者的无奈愤慨促使2004年10月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
    2004年,由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商务部联合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汽车召回工作正式在我国开启。2004年我国汽车召回工作从无到有,之后的近10年时间里,我国汽车召回数量从少到多,汽车企业逐渐成熟,消费者也对我国汽车召回工作有了更多的认识和了解。
    2013年,国务院进一步完善我国汽车召回法律法规,健全召回信息共享机制。一方面,健全了质检总局内各部门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同时,质检总局积极与公安、交通、工信、工商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建立了缺陷汽车产品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共享联络员机制。
    2016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执行更加完善的细化规章,明确和强化了生产者召回责任主体义务,增加了对汽车零部件生产者的义务。对监管部门的工作流程及地方质检部门参与召回管理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增加了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信息的内容。

    二、术语与责任主体解释
    按照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解释:
    汽车产品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它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汽车产品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是汽车产品生产者。
      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的主体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对于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等有关问题,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投诉的主体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三、召回法规实施效果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发布的2015年《汽车产品安全与召回技术研究报告》显示,2004年至2015年,汽车召回数量逐年上升,如表1所示。

    从2000年的拒不召回,到2015年近560万辆召回,可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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