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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汽车缺陷产品召回监管机制的探索研究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2015-12-08 10:27:44

    随着我国进口汽车逐年递增,进口汽车贸易、使用、维修过程中不断出现各种新问题。笔者依据有关进口汽车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现行法律法规,在分析国内进口汽车召回现状和研究新形势下进口汽车缺陷产品召回的现行管理机制的基础上,以期探索有利于实际召回工作的方法,为解决进口汽车缺陷召回工作提供有效途径。
    1 现行进口汽车缺陷产品召回法律依据
    我国进口汽车召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历了4个发展阶段: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商检工作进入了法制管理的新阶段;二是《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明确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具体负责进口汽车的检验监管工作;三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在我国首次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实施召回制度;四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颁布则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使我国突破了缺陷汽车召回立法层级低的限制,有力地促进了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
    2 进口汽车缺陷产品召回现状分析
    2.1我国汽车进口及召回近况
    随着经济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进口汽车数量以每年10万辆以上的速度递增(表1),与此同时,进口汽车的质量缺陷也随之显现。2012年《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后,进口汽车召回次数不断增加。据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发布的公告统计,近年来我国进口汽车召回次数逐年递增,2014年实施召回87次,2015年1月~7月实施召回达67次(表2)。
    2.2进口汽车召回缺陷类型分析
从近几年的统计来看,我国进口汽车召回涉及的缺陷类型主要有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标识缺陷等。设计缺陷的汽车召回次数最多,其次为制造缺陷和标识缺陷。从进口汽车召回缺陷调查分析来看,生产者主动召回次数最多,生产者受缺陷调查影响的召回次之,但缺陷调查对促使汽车生产者主动召回日益发挥重要作用。
    2.3召回典型案例
    2013年3月巧日,央视3·15晚会曝光大众汽车DSG变速器存在安全隐患。3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要求大众汽车针对DSG变速器动力中断故障实施召回。3月16日下午,大众中国在其官方微博称,大众汽车将实施主动召回以解决DSG问题。3月20日大众汽车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自2013年明2日起,召回部分缺陷汽车,共计384 181辆。这是最近中国大陆最大的一起汽车召回事件。
    2.4现行进口汽车召回监管机制分析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管理机制框架合理、内容完整、职责明晰,具有以下4个特点:一是对违法行为增强了威慑力,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二是建立了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便于发现汽车产品的缺陷线索;三是部门联动有利于打击汽车召回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四是实施强制性召回增强了生产者对汽车缺陷召回的责任感。但从实践中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在召回程序、监管措施、召回管理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3 加强进口汽车缺陷产品召回监管工作的思考
    进口汽车缺陷产品召回过程主要包括信息收集利用、缺陷调查报告、召回监督管理等环节。把握好每个环节的关键点,扎实做好每个步骤的工作,是确保召回工作有效落实的前提和基础。
    3.1信息收集利用
  (1)信息收集。信息收集是召回工作的第一环节,也是判定召回是否成立、能否顺利开展的有力证据。信息收集的内容包括进口汽车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事故、消费者投诉等相关事实、数据和实例。信息收集要求渠道畅通、范围广泛、内容全面,及时准确、真实可靠。各直属检验检疫局通过质检总局建立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和“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智能检验监管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从生产者、经营者、车主、公安交管、网络舆论监测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采取不同的渠道方式收集信息。
    经营者包括销售、租赁、维修进口汽车产品的从业者。受进口汽车垄断式销售模式影响,经营者在面对信息公开和接受相关部门调查时,不积极不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应采取措施确保信息收集全面及时准确。一是要加强进口汽车登检,全面掌握经营者销售动态、运营模式、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情况;二是要大力开展政策宣传,深入宣传《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政策法规,明确经营者法律主体地位,确保经营者正确履行责任;三是畅通沟通渠道,创建QQ群、微信群,发放《进口汽车经营者告知书》,建立信息沟通联系机制。
    车主是进口汽车质量问题的直接接受者。车主反映的质量问题或隐患等信息具有及时性、真实性和客观性。为广泛收集车主反馈信息,一是要畅通渠道,发放《进口汽车车主告知书》,公布热线电话,建立网站投诉信箱,搭建12365申诉举报平台;二是要及时处理,对车主反馈信息及时处理、及时反馈,确保车主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三是要关注车主交流群,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日益加强,现在很多品牌汽车车主都建立了交流群,其中反映的共性问题,对分析判断该品牌同型号车辆是否存在缺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直接参与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认定,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能做出科学、客观、准确的判定,应通过建立互访机制,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信息沟通,实现信息共享。
    检验检疫部门应建立与商务、海关、工商、质监、地方政府及其他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的沟通联系制度,构建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
要建立网络舆情监测机制,定期收集相关方的动态发布和舆论热点,有针对性地集中收集反应比较多的某品牌型号进口车辆其他车主投诉信息。
   (2)信息加工。从各方收集的车辆正常维修、一般质量问题、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等信息,具有初始、零乱、孤立等特点,其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与汽车缺陷无关的信息,需要通过认真地筛选、判别、分类和排序,并对甄选后的信息分析比较、研究计算,最终确定可能证明汽车存在缺陷的重要信息。
    (3)信息利用。对收集的可能证明汽车存在缺陷的信息,由检验检疫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专用平台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便于国家层面综合研判。
    3.2缺陷调查报告
按照《汽车产品缺陷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缺陷汽车产品现场调查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直属检验检疫局在接到国家质检总局下达的缺陷汽车产品现场调查任务后,可对生产者(包括零部件制造商)、经营者、车主和车辆事故现场开展缺陷汽车产品现场调查。
    3.2.1调查内容
   (1)对生产者(包括零部件制造商)的调查。获取疑似问题车型及零配件的产量及生产情况;获取消费者针对特定故障的投诉和抱怨;获取整车厂及零配件厂下达的针对车辆特定故障的处理方案和作业指导书;查看车辆问题部件的安装和调试情况;查看车辆问题部件的设计、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情况;必要时可提取相关物证,并经企业盖章确认。
   (2)对经营者的调查。获取车辆特定故障的维修信息和技术服务信息;获取整车厂下达的针对车辆特定故障的处理方案和作业指导书;获取消费者针对特定故障的投诉和抱怨;进入车间获取车辆故障零部件实件;必要时可提取相关物证,并经企业盖章确认。
   (3)对缺陷投诉车主车辆现场的查看。获取车主关于汽车可能存在缺陷情况的陈述;查看或复现车辆故障现象;必要时提取相关物证。
   (4)对交通事故现场的调查。对交通事故车辆及车辆故障部位进行拍照取证;获取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的调查结论;获取事故车辆当事人的陈述;对事故原因做初步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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