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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喇叭标准研究与分析
来源:摩托车技术  作者:佚名  2017-09-01 10:04:52

    4 GB 15742-2001与GB 7258-2012的主要区别
    GB 7258-2012只对喇叭的装车性能要求做了规定,其具体要求如下: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应设置具有连续发声功能的喇叭,喇叭声级在距车前2m、离地高1.2 m处测量时,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为7 kW以下的摩托车为80~112 dB(A),其他机动车为90~115 dB(A)、
    GB 15742-2001规定了以直流和压缩空气驱动的机动车(M、N、L3、L4、L5类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及装于机动车辆上的喇叭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其喇叭装车性能要求如下:喇叭声级在距车前7m、离地高0.5~1.5 m处测量时,功率不大于7 kW的摩托车为83~112 dB(A),其他机动车为93~112 dB(A)。

    5 GB15742-2001的不足
    a)缺少轻便摩托车喇叭的要求
    GB 7258-2012规定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应设置具有连续发声功能的喇叭(见本文第4四条),而轻便摩托车作为机动车的一部分,就必须安装喇叭。而GB 15742-2011只对M、N、L3、L4、L5类机动车喇叭做了相关规定,却对L1、L2类轻便摩托车没有做规定,笔者认为是不合理的。
    难道L1、L2类轻便摩托车喇叭(单体)性能和耐久性试验就没有检验必要吗?对此,笔者查阅了相关欧洲标准,发现欧标并非如此。
    我们从ECE R28修订过程中可以看出,ECE R28以前只适用于M、N类汽车喇叭,在1992年修订时,才增加了L3、L4、L5类摩托车喇叭,并把喇叭分成了功率不大于7 kW的L3、L4、L5类摩托车喇叭(即I类喇叭)和功率大于7 kW的M、N、L3、L4、L5类机动车喇叭(II类喇叭),同时也增加了II类喇叭的性能和耐久试验要求。
    93/30/EEC (1993年颁布)主要适用于L类摩托车。该指令对所有摩托车喇叭都做了详尽规定。
    GB 15742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参考了ECE R28,而没有考虑93/30/EEC,因此缺少轻便摩托车喇叭的要求在此笔者建议,应加快对GB 15742-2011的修订,并在对GB 15742-2011的修订时,能够充分考虑到93/30/EEC中的相关要求,增加L1、L2类轻便摩托车喇叭的相关要求。
    b) GB 15742-2001对这类即适用于功率大于7kW摩托车又适用于功率不大于7 kW摩托车安装的喇叭没有明文规定。
    在靡托车喇叭零部件检验过程中,我们经常发现,有些喇叭即适用于功率大于7 kW摩托车安装又适用于功率不大于7 kW摩托车安装,而GB 15742-2001只分别规定了功率大于7 kW机动车喇叭的相关要求和功率不大于7 kW机动车喇叭的相关要求,这必将导致检验过程的不一致性。比如,对此类喇叭检验我们即可以采用93/30/EEC中规定,只按功率大于7 kW机动车喇叭的相关要求进行检验。又可以分别在耐久试验前、10 000次耐久试验后和50 000次耐久试验后各进行一次喇叭性能试验。因此,笔者建议GB 15742-2001应参照93/30/EEC中的相关要求(即功率大于7kW的L3、L4、L5类摩托车上安装的喇叭可以安装在功率不大于7 kW的L1、L2、L3、L4、L5类摩托车上,功率不大于7 kW的L3、L4、L5类摩托车上安装的喇叭可以安装在L1、L2类轻便靡托车上)予以修订。
    本文为笔者对摩托车喇叭相关标准的总结,以供读者参考,不妥之处,敬请相关专家批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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